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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联校,市直各学校、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学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结合全市教育系统实际,拟定了《临清市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临清市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的生
命安全,根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 市教育局要加强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对中小学校进行布局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为学校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接送学生车辆
第五条 学校应当积极主动与交警、交通部门联系,加强校车管理。有学生接送任务的学校应当按省公安厅、教育厅、安监局等三部门制定的《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制定、完善车辆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备案。
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符合《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的要求,喷涂省规定的统一颜色、粘贴统一标识,按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有接送车辆的学校应当对每次接送学生的时间、人数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编排好学生上下车秩序,加强学生上下车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接送学生行车安全,杜绝超载现象。学校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学放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按错时制管理,轮回接送,减轻接送车辆运载压力。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七条 市教育局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将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各学校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对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的重要指标。
第八条 学校应当将中小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正常教学计划,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学校、进课堂的要求;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社会》、《思想品德》、《思想政治》等教材,通过安全教育日(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周班会、活动课、演练等多种形式,及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校园网等载体,开展安全行路、文明骑车、遵纪守法、珍惜生命等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提高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
第九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要组织一次面向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亲属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学校家长会、告家长书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安全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第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学生特别是骑自行车的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管理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过马路等交通道口的常识;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在周边划定交通安全警示线,在上学、放学高峰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好交通秩序,形成小学生每天按路队放学的制度;有校车的学校要确定专人护送学生上下车。
第十二条 各中小学校的早操、课外等体育活动应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课外等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要报经教育局有关科室批准,并与公安交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案。大型活动用车必须租用有资质的出租公司的车辆,并签订租用合同。
第十四条 严禁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设摊点,堆放杂物。
第十五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社会车辆进入校园,学生在校期间,禁止机动车进入教学区、生活区及运动场地。课间、上放学及学生活动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要严格检查登记。严禁任何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交警部门联系,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五章 安全责任
第十七 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教育局与学校,学校与承运人都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学校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的要求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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